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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業務需求新的內在
《電力法》1996年實施起就確立了供電運營區準則。供電運營區準則的中心是“一個供電運營區內只建立一個供電運營組織”,這是電網的自然獨占特點決議的。盡管經歷了2002年以“廠網分隔”為特征的電力體系改革,以及2015年發動的以“管住中心、鋪開兩端”為特征的新一輪電力體系改革,《電力法》在2009年、2015年和2018年也有過三次修訂,其間后兩次修訂都觸及供電運營區準則,但供電運營區準則并未呈現根本性調整。應該說,實踐證明供電運營區準則是合適我國國情和電力行業開展需求的。
不論是《電力法》,仍是《電力供應與運用法令》以及《供電運營區區別及管理辦法》,我國電力法規一個遍及的特點就是條文中對名詞缺乏清楚的界說——終究什么是供電?發電業務在不在內?它包括輸配業務仍是只包括配電業務?是否包括售電業務?
傳統的“供電”是指將電能通過輸配電裝置安全、可靠、接連、合格地銷售給廣大電力客戶,滿足廣大客戶經濟建設和生活用電的需求。充分考慮《電力法》1995年制守時的電力行業開展狀況和體系布景,第四章“電力供應與運用”中的“供電”很顯著是指其時布景下配電企業的運營行為,既包括輸電、配電業務,也觸及售電業務。之所以售電業務未顯著表述,是在其時電力行業獨占一體化的產業結構布景下,售電業務仍是一個隱性環節,并沒有被認識到可以單獨存在。但在2015年“9號文”頒布后,依照“管住中心、鋪開兩端”的體系架構,很顯然售電業務和配電業務已被區別隔,所以,現在就有必要重新界說供電的內在。根據“9號文”精力,主張清晰區別配電和售電業務,將供電界說為“在供電運營區范圍內的配電業務,承擔遍及服務職責以及未參與商場化購電用戶的售電業務”。
另外,2018年修訂的《電力法》沒有了跨省和非跨省供電運營區的差異表述,但并不能以此判斷它取消了跨省的供電運營區。因為,假如供電業務清晰界說為“配電”及其相關的遍及服務和非商場化售電,那么就沒有再著重跨省供電運營區的必要性了。
■無證供電的監管空白要盡快彌補
現有的《供電運營區區別及管理辦法》可以滿足自動申報供電運營區并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狀況的監管,但不能處理運營者未自動請求供電運營區或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且未能履行合格供電職責的處置等狀況。未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無證供電狀況,如鄉村小水電自供區等前史留下的問題,亟需在此次修訂《供電運營區區別及管理辦法》中予以處理。
關于因前史原因,未請求處理或未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而現實上供電的狀況,修訂稿中應清晰要求其自動請求供電運營區區別,并處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同時,應彌補監管空白,主張國家動力局派出監管組織加強對未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但現實供電狀況的有用監管,通過加強無證供電和不合格供電的監督,要求其在規守時間內進行整改,對在規守時間內不能完成合格供電的主體,應完善監管規矩,勒令其減縮供電運營區或者退出。主張國家動力局進一步研討清晰運營者的請求時限和監管部門的作業時限,包括以上狀況減縮供電運營區后財物處理等規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