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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售電難做啊,尋覓客戶便是其間一大痛點。售電公司為了擴展客戶源大多選用“售電代理商”模式。就是委托擁有客戶資源的企業充當買賣中間商,推進售電公司與客戶簽署售電協議。但如不注重售電代理商的危險操控,朋友瞬間或許變為“敵人”。
還有一些小型的售電公司“代理人”借助大售電公司名義,運用央企的標識、印信等“招搖撞騙”,直到惹出大簍子無法收場,還要坑一波售電公司讓其被卷進訴訟糾紛。
許多售電公司覺得很冤枉——“咱們沒有授權售電代理商做這些事啊!”要知道《民法總則》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逾越代理權或許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所以,要搞好代理商的授權管理,避免自己公司“被”代理,承擔本不該自己承擔的責任,售電公司的小伙伴們要當心了。
在分配利益的時候代理商陸續上線,通常在售電合同中關于賠償損失的承諾都被隱形掉了,這就讓售電商變得容易“受點傷”。
售電公司與代理商利益共享方法多種多樣,有利潤共享型、保底降價型等等,有的給與售電代理商一定的權限(如買賣電價降價一定金額的權力),這些約好都標明售電公司在利益共享機制方面與代理商嚴厲“劃清了界限”。
然而,很多的售電代理商通常能夠與售電商“同富貴”,但不能“共患難”。面臨變幻莫測的市場行情,昨日給與的降價額度授權,說不定今天就不能用了。這時候,許多售電商想起了他們的律師朋友:咱們不想讓“他們”代理了,價格太低沒法做,請問律師有沒有方法?
